海规若干摘要和解读
摘要1.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停止。
摘要2. 自2012年7月1日起,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摘要3.
《11规则》取消了60天适任考试补考间隔限制,但增加了补考次数限制。
《11规则》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未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也就是取消60天补考间隔限制,有条件的话可以一年中进行5次补考,但经过5次补考还有科目没通过的,所有考试成绩作废。
摘要4. 考证方面
《11规则》规定: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教育的学生在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有12个月海上资历的学员可以申请无限航区的三管、三副)不过对于过渡期的情况,又附加了一条特殊说明:在2012年3月1日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在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也就是说,在2012年3月1号以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船舶驾驶专业的学生在完成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航海仪器,法规共计不少于74学时的培训后可以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副适任考试;轮机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完成机舱资源管理,法则,新技术共计不少于66学时的培训后可以参加《11规则》无限航区的三管轮适任考试。
摘要5.
适任证书现改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两类适任证书。
无限航区又包括两个等级:一等适用于3000GT及以上或主推进装置3000KW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用于500GT及以上至3000GT或主推进装置750KW及以上至3000KW的船舶。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适用于3000GT及以上或主推进装置3000KW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用于500GT及以上至3000GT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至3000KW的船舶;三等适用于未满500GT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的船舶。
摘要6.
毕业生船上见习可以在低一航区进行或低一等级。
《11规则》附则4(4)规定: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才能换证。
摘要7.一次性申请考试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摘要8.
明确了毕业前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
《新规则》附则4条(4)规定: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